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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會今(5)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增訂槍砲、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規範及殺傷力標準,以及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的特別處罰規定,強化槍砲彈藥管制措施,以維護社會治安,將函請立法院審議。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,近期查獲非法槍彈情形中,非制式槍枝查獲比例達93.3%,且非制式槍枝犯案占槍擊案件比例更高達98%。許多犯嫌故意於開槍犯行後,隨即攜械自首,以尋求減刑,除有濫用法律及違反法條本旨之疑慮外,同時對執法機關挑釁意味濃厚。故本次修正增訂槍砲、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規範及殺傷力標準,以及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的特別處罰規定,強化槍砲彈藥管制措施,以強化維護社會治安。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,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商調,早日完成修法程序。內政部指出,本次修法全面納管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,並將模擬槍提升為刑法規範,子彈零件列行政罰;另增訂對槍砲零件製造業者行政檢查,以強化槍枝零件源頭管制,降低不法外流;同時增訂公共場所開槍處罰,遏止此類犯行。另本次修法也配合實務現況及科技發展,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槍砲、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規範及殺傷力認定基準,以利非法槍枝的查緝;同時為防處犯罪行為人故意於開槍後隨即攜械自首,僥倖尋求減免刑責情事,此次修法也將「必減刑」修正為「得減刑」。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:一、加強非制式槍砲溯源管理,避免模擬槍或遊戲用槍之零件,改造使用於組裝非制式槍砲,增訂槍砲、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材質及殺傷力認定基準,並提升模擬槍管制位階,修正以刑罰論處。(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13條之1)二、為遏止幫派及犯罪組織成員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、傷人,造成大眾恐慌,增訂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之特別處罰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9條之1及第18條)三、為加強槍砲許可管制,規劃以行政檢查方式,管制槍砲業者持有原料、半成品、樣品及成品等物品之流向,降低槍砲零件外流遭組成非法改造槍砲之可能性,另為兼顧治安及文化產業發展,適度開放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。(修正條文第20條之1、第20條之2及第20條之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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